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我部自1998年開始實施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這對挽救漁民群眾生命、減少財產損失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通過對2010—2012年度漁業海難救助項目績效考評情況進行分析后發現,個別地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補助對象審核把關不嚴、資金發放不及時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漁業海難救助項目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漁業海難救助補助對象和條件
(一)漁業海難救助補助對象
1.接到漁業海難信息后主動參與救助的漁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艇;
2.受上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調遣,參與漁業海難救助的漁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艇;
3.組織協調漁業海難救助行動的農業部各海區漁政局和地方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二)漁業海難救助補助條件
獲得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的漁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避免或減少了漁業海難造成的人員傷亡;
2.避免或減少了漁業海難造成的財產損失;
3.雖未避免或減少漁業海難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但克服較大風險和困難堅持開展救助行動;
4.經常性參加漁業海難救助行動;
5.其他應當給予補助的情況。
(三)不能給予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的情況
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納入補助范圍:
1.本船與被救助對象為對船、母子船或同一船東關系;
2.因本船原因造成被救助對象發生險情;
3.參與救助后未及時向被救助漁業船舶所屬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填寫《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申請表》的;
4.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及時將事故和救助情況錄入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難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的。
二、實施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的程序
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的實施,按照申請、核實、錄入和審核、補助資金分配、公示、撥付的程序進行。
(一)救助補助申請
參與漁業海難救助的漁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艇,應當在救助任務結束后48小時內向被救助漁業船舶所屬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救助情況,并在5日內遞交《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救助信息核實
收到《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申請表》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救助事實的核實工作。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應急值班記錄》是核實漁業海難救助行為的主要依據。具體要求如下:
1.參與救助1至2人遇險的,必須有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值班記錄;
2.參與救助3至9人遇險的,必須有設區的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值班記錄;
3.參與救助10人以上遇險的,必須有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值班記錄。
救助情況屬實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申請表》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由申請人留存,一份上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一份存檔備查。
(三)救助信息錄入和審核
完成救助信息核實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信息錄入“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難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提交所屬市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每級審核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未通過審核的救助信息應當及時更正。農業部各海區漁政局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匯總并報送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
(四)補助資金分配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負責“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難救助信息管理系統”中救助信息的最終核定,對符合補助條件的漁船、漁業行政執法船艇以及組織漁業海難救助的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為:
1.漁船、漁業行政執法船艇
(1)成功救起10人及以上的,補助3~5萬元;
(2)成功救起4~9人的,補助1~3萬元;
(3)成功救起1~3人的,補助0.5~1萬元;
(4)未成功救起人員的,予以適當補助。
2.組織漁業海難救助的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1)成功避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的,補助5~10萬元;
(2)成功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補助2~5萬元;
(3)成功避免較大事故發生的,補助2萬元以下。
(五)補助對象公示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在其編印的《漁業海難救助季報》“季度救助檔案”欄目中刊載本季度漁業船舶參與漁業海難救助情況,并在中國漁業政務網的“應急管理”欄目中對年度漁業船舶海難救助項目的補助對象予以公示。
(六)補助經費撥付
農業部向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撥付漁業海難救助補助經費,并對獲得補助的漁船、漁業行政執法船艇和組織救助的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補助金額予以明確。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海難救助申請表》中提供的補助對象信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及時向補助對象支付補助資金。財務往來賬目應當清楚,表格應當完整。
三、有關要求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組織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公平公正。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資金必須設立專賬管理,??顚S?,任何單位不得改變資金使用用途。對于騙取、截留、滯留、挪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