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發布第八批行政審批
服務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編制了《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規范》等8項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現作為農業部第八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規范
2.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規范
3.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規范
4.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規范
5.農作物商品種子出口審批規范
6.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規范
7.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規范
8.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規范
農業部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
NY/XZSP BZ 209.22—2014
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
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2.4《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2.5《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企業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種子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
c)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準確;
d)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和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種子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并組織種子質量管理、加工儲藏、品種管理、財務管理等相關專家對申請材料所涉及內容進行實地考察。
3.1.2.2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實地考察報告,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退回申請材料。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實地考察報告及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專家評審。
3.3.1審查內容
a)是否具備必要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是否具備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等批準文件;是否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b)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要求;
c)是否具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設施;
d)是否具備必要的干燥貯藏設備設施;
e)是否具備必要的加工設備設施;
f)是否具備符合要求的種子加工、貯藏和檢驗人員。
3.3.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種子質量管理、加工儲藏、品種管理、許可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或評估,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3.3.3辦理時限
3個月。
3.4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制作證書。
3.4.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種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b)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c)專家技術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d)《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內容是否準確。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分管部領導簽發。
3.4.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制作《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轉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以農業部辦公廳名義函復有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4.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5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5.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證書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證書內容進行復核。
3.5.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5.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種子管理局負責將公告及種子經營許可證書相關內容在農業部門戶網站、中國種業信息網上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技術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23—2014
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2.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5《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6《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企業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等相關要求;
c)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準確;
d)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和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種子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并組織種子質量管理、加工儲藏、品種管理、財務管理等相關專家對申請材料所涉及內容進行實地考察。
3.1.2.2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實地考察報告,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退回申請材料。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實地考察報告及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專家評審。
3.3.1審查內容
a)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要求;
b)是否具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設施;
c)是否具備必要的干燥貯藏設備設施;
d)是否具備必要的加工設備設施;
e)是否具備符合要求的種子加工、貯藏和檢驗人員;
f)是否具備必要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和防范措施;轉基因棉花品種是否通過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品種審定。
3.3.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種子質量管理、加工儲藏、品種管理、許可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或評估,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3.3.3辦理時限
3個月。
3.4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制作證書。
3.4.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種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b)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c)專家技術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d)《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內容是否準確。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查意見經局務會審定后,按程序報分管部領導簽發。
3.4.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制作《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轉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以農業部辦公廳名義函復有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4.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5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5.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證書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證書內容進行復核。
3.5.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5.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種子管理局負責將公告及種子經營許可證書相關內容在農業部門戶網站、中國種業信息網上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技術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3
NY/XZSP BZ 209.24—2014
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
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5《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2.6《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人基本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等規定的要求,基本信息是否真實、有效;
c)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準確;
d)申請材料是否完整、規范和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種子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中外雙方企業資質條件進行初審,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
3.1.2.2審核合格的,在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確認并加蓋公章,出具審核意見,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
c)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種子管理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2.2辦理程序
3.2.2.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專家評審。
3.3.1審查內容
a)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中方和外方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
b)是否能夠引進或采用國(境)外優良品種(種質資源)、先進種子技術和設備;
c)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要求;
d)中方投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e)其他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要求。
3.3.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種子產業政策、加工儲藏、品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或評估,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3.3.3辦理時限
3個月。
3.4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制作批件。
3.4.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種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b)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c)專家技術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d)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復核。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提出審批方案并按程序報分管部領導簽發。
3.4.2.2予以批準的,以農業部文件辦理批件,并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以農業部辦公廳名義函復有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4.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5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5.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5.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批件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5.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專家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4
NY/XZSP BZ 209.25—2014
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5《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資質;
c)《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準確;
d)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證明材料的復印件進行確認,并加蓋公章。
3.1.2.2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人是否具備進出口資質;
c)《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d)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制作批件。
3.3.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b)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資質;
c)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d)進口種子在品種、質量、數量以及用途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e)進口種子是否適宜在當地種植;
f)批件內容是否準確。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相關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局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并制作批件。
3.3.2.2予以批準的,將審批決定及批件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3.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4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4.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是否一致;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4.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4.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5
NY/XZSP BZ 209.26—2014
農作物種子出口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農作物種子出口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出口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2.4《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人是否具備進出口資質;
c)出口申請是否合法有效;
d)《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e)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種子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1.2.2審查合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相關欄目填寫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申報材料(企業申請材料的復印件上需加蓋企業公章確認),由申請人自行遞交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人是否具備進出口資質;
c)《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d)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專家評審。
3.3.1審查內容
a)對擬出口的品種進行資源鑒定,確定是否屬于國家允許出口的范圍;
b)企業出口種子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品種資源進行鑒定和評估,出具《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核意見表》。
3.3.3辦理時限
3個月。
3.4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辦理批件。
3.4.1審查內容
a)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b)出口目的是否明確,用途是否合理;
c)申請企業進出口資質復核;
d)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e)專家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處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局領導(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
3.4.2.2予以批準的,將審批決定及批件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4.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5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5.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5.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附審批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5.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與申請材料檔案同期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6
NY/XZSP BZ 209.27—2014
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1.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2專家評審。
3.2.1審查內容
a)擬對外提供的種質資源是否屬于國家允許對外提供的品種;
b)對國家種業安全是否有影響。
3.2.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種質資源進行鑒定、評估,專家組出具《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核意見表》報農業部種子管理局。
3.2.3辦理時限
3個月。
3.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辦理批件。
3.3.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b)對外提供目的是否明確,用途是否合理;
c)專家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處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局領導(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
3.3.2.2予以批準的,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3.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4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4.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4.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出具《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并將附審批決定的《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和《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4.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專家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于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與申請材料檔案同期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7
NY/XZSP BZ 209.28—2014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2.4《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對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1.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2專家評審。
3.2.1審查內容
a)擬對外提供的種質資源是否屬于國家允許對外提供的品種;
b)對國家種業安全是否有影響。
3.2.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對食用菌種質資源進行鑒定審查并評估,專家組出具《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核意見表》。
3.2.3辦理時限
3個月。
3.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辦理批件。
3.3.1審查內容
3.3.1.1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3.3.1.2對外提供目的是否明確,用途是否合理。
3.3.1.3專家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合理,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處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局領導(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
3.3.2.2予以批準的,將審批決定及批件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3.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4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4.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4.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出具《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并將附審批決定的《對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申請表》和《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4.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專家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與申請材料檔案同期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8
NY/XZSP BZ 209.29—2014
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
或品種權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2.5《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2.6《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
2.7《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
3.1.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向外圍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整。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詳細說明理由。
3.1.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2專家評審。
3.2.1審查內容
a)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法律狀態是否清晰,權屬是否明確;
b)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是否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術;
c)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是否允許對外提供;
d)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產生的影響。
3.2.2辦理程序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對申請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進行鑒定評估,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
3.2.3辦理時限
3個月。
3.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審查報簽并制作批件。
3.3.1審查內容
a)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b)申請向國外轉讓申請權或品種權用途是否合理;
c)專家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處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局領導(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
3.3.2.2予以批準的,將審批決定及批件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
3.3.3辦理時限
16個工作日。
3.4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辦結。
3.4.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4.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附審批決定的《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申請表》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種子管理局重新辦理。
3.4.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負責領導簽發稿、專家評審意見、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與申請材料檔案同期保存一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