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1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部編制了《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等8項農業行政審批服務標準(農業部第九批),現予以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農業部第397號公告中相應事項的辦事指南廢止。
附件:1.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
2.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
3.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標準
4.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標準
5.農作物種子出口審批標準
6.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標準
7.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標準
8.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標準
農業部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26—2014
外商投資企業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
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備經營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的資格。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3.3《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3.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4辦事條件
4.1經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4.2需報送以下材料:
a)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b)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c)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含合作協議)和章程;
d)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及審批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e)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
f)《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g)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h)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i)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2
NY/XZSP TG 302.27—2014
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是否具備經營轉基因棉花種子的資質。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3.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5《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
4辦事條件
4.1經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4.2需報送以下材料:
a)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b)《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c)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d)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e)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f)專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情況說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g)品種審定證書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h)經營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轉基因棉花種子,還應當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說明。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3
NY/XZSP TG 302.28—2014
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
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2.2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種子產業政策。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3.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3.4《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3.5《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4辦事條件
4.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4.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規定。
4.3合資中方應為具有相應種子經營資格的企業;合資外方應為具有較高科研育種、種子生產和企業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譽的企業。
4.4注冊資本符合《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注冊資本相應規定。
4.5符合國家種子產業政策,禁止從事農作物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4.6符合《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生產經營相應種子的條件。
4.7需報送以下材料:
a)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b)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的申請書;
c)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d)合資意向書;
e)合同章程(草案);
f)合資雙方介紹材料及有關證明文件。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4
NY/XZSP TG 302.29—2014
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進口商品種子的:是否具備寫其種子類別相符的進口業務的資格;進口的種子是否適宜在申請種植區域種植;種子質量是否合格。
2.2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是否具備中國法人資格;是否有對外制種合同;已進行過對外制種的,應提供對外所制種子的出口審批證明文件。
2.3進口試驗用種的:是否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種植試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要求;進口種子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4《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4辦事條件
4.1經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4.2申請進口商品種子的企業,應當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進出口),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和進口試驗用種的,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4.3申請進口的商品種子,質量應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屬于主要農作物的,應當通過品種審定。
4.4需報送以下材料:
a)《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
b)《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進出口)復印件,申請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和進口試驗用種等非經營性農作物種子的除外;
c)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d)申請進口的種子屬于主要農作物的,還應提交品種審定證書;
e)非轉基因種子證明材料;
f)申請進口轉基因種子的,還應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或其他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經局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5
NY/XZSP TG 302.30—2014
農作物種子出口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資格。
2.2申請出口的種子是否列入國家允許出口的范圍。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3.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4辦事條件
4.1經企業注冊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4.2申請出口農作物商品種子的企業,應當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進出口)。
4.3需報送以下材料:
a)《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
b)農作物種子進出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c)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d)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及品種說明;
e)品種權人或品種選育人(單位)同意證明;
f)商品種子出口合同復印件;
g)農作物商品種子出口應通過農業部種子(苗)進出口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和初審。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及其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經局長(根據農業部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6
NY/XZSP TG 302.31—2014
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申請向境外提供的種質資源是否列入國家允許對外提供的范圍。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4辦事條件
需報送以下材料:
a)《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
b)對外提供的種質資源說明;
c)對外提供的原因說明。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受理審查《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評價。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經局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7
NY/XZSP TG 302.32—2014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申請向境外提供的食用菌種質資源是否列入國家允許對外提供的范圍。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3.3《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4辦事條件
4.1需報送以下材料:
a)《對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申請表》;
b)對外提供的食用菌種質資源說明;
c)對外提供的原因說明。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對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經局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8
NY/XZSP TG 302.33—2014
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
或品種權審批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是否列入國家允許轉讓的范圍。
2.2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是否列入國家允許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范圍。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3.4《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3.5《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
3.6《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4辦事條件
4.1申請向國外轉讓申請權或品種權的農業植物新品種已在國內獲得申請權或品種權。
4.2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法律狀態清晰,權屬無糾紛。
4.3需報送以下材料:
a)《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申請表》;
b)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情況說明(包括品種選育過程和方法、親本來源、品種農藝性狀、栽培技術要點、品種選育成本及品種的經濟價值。如果連同親本一并轉讓的,須描述親本的農藝性狀);
c)申請向國外轉讓的農業植物品種權申請受理通知書或新品種權證書;
d)轉讓合同文本。
5辦理程序
5.1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圍人轉讓申請權或品種權時,屬于職務育種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農業部審批;屬于非職務育種的,直接報農業部審批。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申請人報送的《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3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業務處提出審批方案,報經局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