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發布第十一批行政審批
服務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野生植物進出口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能和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和《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我部組織制定了《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規范》,現作為第十一批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4年12月29日
NY/XZSP BZ 209.32—2014
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
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2.3《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
2.4《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1.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人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申請表內容是否填寫準確、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3.1.2辦理程序
3.1.2.1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1.2.2審查合格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退回申請材料。
3.1.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2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受理。
3.2.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疇;
b)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是否規范、齊全。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2.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分送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2.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3專家組評審。
3.3.1審查內容
農業野生植物種類(中文名、拉丁學名)、來源、數量、規格、價格、獲取方式,以及對采集地生物多樣性安全影響等內容。
3.3.2辦理程序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委托農業部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
3.3.3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3.4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審報并制作批件。
3.4.1審查內容
a)申請內容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相關規定;
b)申請內容是否符合我國已簽署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規定;
c)大量進出口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的是否通過專家評審,評審的程序是否規范、有效,形成的各項材料是否規范、齊全;
d)專家評審意見。
3.4.2辦理程序
3.4.2.1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會簽有關業務司局后,由科技教育司司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簽發。
3.4.2.2予以批準的,制作批件;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
3.4.3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3.5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辦結。
3.5.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辦理程序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批件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科技教育司重新辦理。
3.5.3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4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歸檔,農業部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負責評審材料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