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199號
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編制了《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標準》,現作為第十二批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予以發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農業部第378號公告中相應的辦事指南廢止。
附件: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標準
農業部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NY/XZSP TG 302.36—2014
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
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標準
1審批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進出口單位情況。
2.2進出口目的。
2.3進出口國家和發貨口岸。
2.4進出口植物種類及產品類型、數量。
3審批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3.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
3.3《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4辦事條件
4.1申請人應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從事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進出口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2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3需提供以下材料:
a)《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
b)申請人的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c)進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d)出口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需提供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許可證》(復印件);野生植物來源為收購的,還需提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售、收購審批件及購銷合同(均為復印件);
e)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產品的,需提供由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產品成分及規格的說明,以及省級以上專業科研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
f)以貿易為目的的,還需提供對外貿易管理部門或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科教窗口審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程序送部內相關業務司局征求意見,必要時送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專家審定委員會評審。
5.3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經科技教育司司長(受農業部部長委托)審簽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40個工作日)。
7收費標準
不收費。